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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0日,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为上海福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珍资产”)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认定等四种情形下,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内容提出了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指引要求。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福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对福珍资产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化建议,协助福珍资产积极落实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则要求,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2016年6月20日上午,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显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正式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
福珍资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uploads/file/20171228/20171228011238_17896.pdf